
今年8月15日是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当日正式施行,为生态文明建设筑牢法治屏障。近日,记者从白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污染环境案件,某玻璃制品公司及污水处理负责人为降低成本,私设管道偷排含氟化物废水,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最终两名被告双双获刑。
本案被告人谭某是某玻璃制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甘某是该公司污水处理负责人。2024年7月起,该公司在开展蒙砂玻璃加工生产过程中,因配套污水处理设施超负荷运行,无法完全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氟化物废水。为降低处理成本、逃避监管,谭某授意甘某组织员工私设软管,将集水池内生产的废水不经处理直接虹吸至外排井,再通过市政污水管网非法排放,严重污染环境。
2025年4月15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场查获该公司员工在谭某指使、甘某操作指导下实施偷排行为,并依法取样送检。
经检验,在该公司集水池、外排废水井处采集的液态固体废物氟化物检测结果超标,属于具备浸出毒性的有毒物质。经鉴定,本案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合计人民币74624元。
案发后,谭某、甘某均投案自首。该玻璃制品公司已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足额支付赔偿款项。
白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认为,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往往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若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管网,不仅会污染地下水、破坏水资源环境,更会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安全。
法官提醒,生态环境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为守护当下的生存家园,也为留给子孙后代绿水青山,切莫因一己私利铤而走险,任何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厉惩处。
文 | 王照宇
通讯员 | 张媛 池锐燕
编辑 | 吴秋兰 梁巧红
AI股票配资
审核 | 罗盛光 戴日模
签发 | 刘海裕
元股证券配资-配资撮合平台提示:本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网站观点。